为促进乌兰察布市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内财贸【2016】59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预算法有关规定,委托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实地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在财政门户网站对项目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已满,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已将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178万元拨付有关旗县财政局,主要用于支持出口商品结构调整、自主出口品牌、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等等。
要求旗县收到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