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全市社零额总量,调动各商贸流通企业的销售积极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下达2018年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贸[2018]876号)和《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使用部分2018年度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报告》(乌政商发[2019]107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下达相关旗县2018年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67万元。
请各旗县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2]1386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挪用、滞留资金的地区和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