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内财贸[2018]1616号)及《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贸[2018]115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付相关旗县2018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808万元,其中:已提前预拨527万元,此次拨付281万元,该项指标收入分类科目列“1100225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300225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支出”。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监管等按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三、各旗县要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贸[2018]1156号)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奖励资金。同时你局要加大对奖励资金的监管机制与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4]1573号)要求,做好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财政部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请你旗县将评价结果于12月19日前报市财政局。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跟踪问效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