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贸【2017】10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产业字【2014】1420号),下达有关旗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982万元,专项用于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及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核算,单独记账。严禁大额使用现金和白条入账,一经发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度收回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实施项目落地,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挪用、滞留、套取项目资金的地区和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