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乌兰察布市下达各旗县脱贫攻坚“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共17844万元。其中下达:察右前旗1718万元、察右中旗2339万元、察右后旗3541万元、丰镇市768万元、凉城县1893万元、兴和1482万元、卓资1085万元、四子王旗1127万元、商都2457万元、化德1434万元。请各旗县(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本年度脱贫任务,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奖励资金”按每脱贫一人奖励5000元的标准下达,用于巩固脱贫成果、改善基础设施及建设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年底根据扶贫开发成效第三方评估核实调查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对完成脱贫任务的旗县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对完不成任务的旗县,自治区财政将从转移支付中扣减。你旗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