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分配市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报告》(乌民族字〔2017〕80号)和《关于同意备案乌兰察布市2017年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乌民族字〔2017〕101号),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50万元。请各地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关于分配市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报告》(乌民族字〔2017〕80号)和《关于同意备案乌兰察布市2017年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乌民族字〔2017〕101号),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50万元。请各地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