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库规〔2016〕4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的实际,特制定《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