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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一)

乌财库规〔2016〕4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的实际,特制定《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