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政府采购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认真落实内政发【2015】113号文件
2015年9月20日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是我区将全面履顺政府采购行为的一个重大标志。《意见》经市政府批转后,由我科根据工作实际草拟落实措施,我科对文件中确定的具体事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纠正措施和具体的落实时限,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机构的职能定位,具体管理职责;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设置;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代理范围;要求全面清理与《条例》不衔接、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立即予以纠正。现具体落实措施草拟,已报市政府待批。
2.印发《2016—2017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16年4月1日,市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2016—2017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此次发布的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仅是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首次统一了全市各旗县市区的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中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目录》明确工程类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由采购人委托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等事项。
3.受理4起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至2016年10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受理了四起政府采购投诉,并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抽调相关专家,组成投诉处理小组,对投诉进行了论证,出具了投诉处理决定书。四起投诉首先向采购人和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提出了质疑,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对质疑一直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投诉人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递交了投诉函,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了投诉。经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对四起投诉均出具了投诉处理决定书。四起投诉下达投诉处理决定书后,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都没有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开展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
2016年开展了多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我市在PPP模式下,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约束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有效减轻政府财政资金压力,深度调动社会资本拓宽城镇化融资建设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参加公共产品投资和服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也为全市后续PPP项目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17年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一)对全市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我市政府采购系统需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要求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部分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培训。并邀请政府采购相关专家,就新颁布法规制度和目前政府采购操作中一些应注意问题进行讲解,以达到统一思想,依法行政,依法采购,规范操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
以市政府发文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明确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
(三)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认真落实财政部及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目标。
2.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监管方式,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加快职能转变。推进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3.要积极支持配合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网络购物平台、评审专家库、监督员库、供应商库及信息发布平台等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电子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联通,建立完善跨地区的资源共享合作联动机制。积极探索筹备成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4.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依法加大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考核指导力度,并定期公布检查考核结果。
5.加强审计、监察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配合,切实巩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严格监督问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失信行为,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不断优化政府采购的市场环境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