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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知识

  1、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2、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政府采购法》?

  为了推动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财政部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1999年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全国性规定。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又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以及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暂行办法、规范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的暂行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程序、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以及采购监督等有关部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件、程序,政府采购全同的履约和验收,政府采购预算连编制,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运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也依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办法。

  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当时已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的缺陷日益突出,政府采购工作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形势,必须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法》。

  3、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在该法的第一条已明确,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4、《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出台有什么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善财政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甸政府采购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国内、国际市场环境的有效措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进入依法采购的时代,《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5、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和制定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1999年4月,《政府采购法》被正式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2000年9月,《政府采购法》起草组起草了《政府采购法(初稿)》;2001年8月,《政府采购法(第五稿定稿)》基本成型。其间,全国人大多次组织了国内、国际性的研讨会和调研考察活动。

  2001年10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同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02年6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同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6、《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分为九章共八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十三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事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章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共十二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含义,规定有关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政府采购方式,共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及其适用条件。第四章为政府采购程序,共十条,规定了几种主要政府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程序及有关要求。第五章为政府采购合同,共八条,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履行及相关管理作了规定。第六章为质疑与投诉,共八条,规定供应商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条件、程序以及处理投诉的机构和有关要求。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共十二条,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各主体及其监督职责作了规定。第八章为法律责任,共十三条,规定了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共五条,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相关问题。

  7、《政府采购法》是从哪些方面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依法确立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通过建立规则来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顺利进行。政府机构是一个国家最大的单一消费者,统计数据表明,在其他政府采购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30%以上。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政府行政行为以及市场导向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建立相应原机制予以规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各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费和物资分配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手段作用的弱化和市场日益丰富,各预算单位采购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则,政府采购活动完全处于自由、分散状态,弊端不断暴露,普遍存在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质次价高等现象,也因此产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制定《政府采购法》就是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确立政府采购的规则,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等原则,要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要按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要在采购活动中贯彻实施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要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当事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这些规则,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依法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