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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7]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建人[2008]447号)规定:

  (一)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定义。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的工程建设社会保障费。

  (二)征收标准。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标准统一按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旗县建设工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代收站)收缴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应全额纳入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核算。

  (三)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支出包括:划拨支出、调剂金支出、上解自治区调剂金支出、风险积累金支出和工作经费支出。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金支出是指当年建筑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划拨收入不能满足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时,按照有关规定给建筑企业调剂的建设社会保障费,分为自治区调剂金支出和盟市调剂支出。自治区调剂金,按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15%提取,按季提取上解自治区;盟市级调剂金,按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6.25%提取,按季提取。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风险积累金支出是指按规定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调剂使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风险积累金按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4.25%提取。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计提并用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按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4.2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