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一、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定义
在自治区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县级市为40或30元/平米,旗县所在地城镇为20元/平米,建制镇为10元/平米;对无法按建筑面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2.5%,旗县所在地城镇为2.0%,建制镇为2.0%。
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收支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7]83号)规定,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