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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收入管理政策

水资源费收入管理政策

  一、水资源费的定义

  水资源费是指单位或个人直接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的规定(除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情形外)所缴纳的费用。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的规定,水资源费根据水源类型和取水用途进行征收,最高为12元/立方,最低位0.02元/立方,火力和水利发电分别为0.002元/KWH和0.005元/KWH。

  三、水资源费的收支管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列入“水资源费收入(103类02款02项)”科目。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