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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明确矿产品资源税税率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批复通知》(内财税〔2016〕8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946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7月1日起,在自治区境内开采以下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资源税适用税率分省表》(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2)规定的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缴纳资源税。
  附件:
  1.资源税适用税率分省表
  2.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