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定义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征收范围、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和收入科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06]129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征收范围、征收等别、征收标准是: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由市、旗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收入中安排解决,并由市、旗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足额缴纳。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城镇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以依法批准转用(征用)的实际面积为准,按转用(征用)所在地的等别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城镇规划区外)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实施有偿使用的,以土地所在地的等别和收费标准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标准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我市集宁区等别是11等、标准是24元/平米;丰镇市等别是14等、标准是14元/平米;其他旗县等别是15等、标准是10元/平米。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06]1298号)规定:
1.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自治区上报并经核实备案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立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我区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2.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央分配的计划及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参照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立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及盟市项目申请情况,分配给盟市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