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人民币1000元提高至人民币2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同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调整为三挡,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税目1、2、3的税率分别为15%、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