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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政策

  一、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分类:

  1.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二、矿产资源类收入定义:

  1.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是采矿人在各级政府管辖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时向政府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的规定,采矿人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率的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表》;开采回采率系数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将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给探矿人或采矿人,按规定向探矿人或采矿人收取的价款。

  按照《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建一[2004]550号)规定,各级政府征收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价款的金额是以招标、拍卖、挂牌的价格或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为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不超过10年。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将矿产资源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给探矿人或采矿人,按规定向探矿人或采矿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每平方公里每年不超过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元。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支出项目。

按照《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财建一[2004]550号)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性支出、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历史包袱、失地和矿区沉陷区农牧民的搬迁安置以及围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支出项目是:管理性支出、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