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策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

1.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7.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8.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费补偿费等(不含征地管理费);

9.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项目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3.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4.教育资金。

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他主要政策规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非税[2007]540号)的规定:

1.缴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机构集体认定后可延长两年,但首次缴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租赁合同的年度租金不得分期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城市建设,支农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房住房保障,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优先满足征地拆迁补偿费和补助失地农民社保与生活补贴支出,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