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财政票据的领购、保管、销毁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的规定:
1.财政票据的领购。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2.财政票据的保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医疗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3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3.财政票据的销毁。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统一组织销毁;已明文废止的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负责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2014年市财政局对全市现有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合并,印发《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乌财非税[2014]473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票据的通告》:
从2014年8月1日起,可使用的财政票据是: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电子票据,五联),执收单位征缴非税收入时使用的通用财政票据;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电子票据,两联),执收单位征缴非税收入时使用的通用财政票据;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电子票据,三联),执收单位征缴非税收入时使用的通用财政票据;
4.《交通管理收费收据》(机打电子票据,交警专用,四联),各级交警部门在收取各项规费时使用;
5.《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电子票据,交警专用,三联),各级交警部门定点收缴罚没款时使用;
6.《代收罚没票据》(机打电子票据,交警专用,四联),银行代收交警罚没款网点向缴款人出具的票据,各级交警、运管、路政等上路执法时使用;
7.《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定额40元),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使用;
8.《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定额20元),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使用;
9.《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机打电子票据,五联),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时使用;
10.《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机打电子票据,三联),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
11.《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机打电子票据,三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在接受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使用;
12.《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机打电子票据,四联),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收取社会保险基金时使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机打电子票据,四联),各级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
14.《医疗收费票据》(机打电子票据,三联),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收取门诊和住院费时使用;
15.《公路(桥梁)通行专用收据》(机打电子票据,单联)政府还贷公路(桥梁)收费时使用;
16.《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电子票据,三联),各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内部及上下级往来款项结算时使用。
从201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是:
1.《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手写,三联);
2.《罚没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3.《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手写,三联);
4.《罚没物品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5.《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20元);
6.《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50元);
7.《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100元);
8.《法院诉讼费票据》(预收,手写,五联);
9.《法院诉讼费票据》(结算,手写,五联);
10.《法院诉讼费票据》(退费,手写,五联);
11.《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手写,三联);
12.《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手写,三联);
13.《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14.《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收据》(手写,三联);
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据》(手写,三联);
16.《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业主使用,手写,四联);
17.《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出售公房使用,手写,四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