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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的设立和征收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征收规定如下:

一、设立和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2.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5.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6.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7.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三、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政府非税收入,以及调整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执收单位在征收或者收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前,应当先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公示清单。

六、财政部门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或任务。

七、政府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