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税目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4个,具体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
(二)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为贯彻中央提出的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精神,财税〔2008〕105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乘用车进行消费税调整,对排气量在1. 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3%调为1%;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15%调为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20%调为40%。
(三)计税依据
1、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四)我市消费税征收现状
2014年,我市征收消费税1.27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