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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简介

  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10多年来的调整,我国的现行税制主要由以下税种组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一)税收分类:

  按课税对象分类,可分为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烟叶税)、收益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类、行为税类(包括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

  按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收,中央税主要包括,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以及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四大国有银行、三家国家政策性银行以及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

  2、共享税,如果某一种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按法定方式分享,便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我国共享税由中央立法、管理,如现行的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税种。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75%属于中央收入,25%属于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按照六四分成;资源税,大部分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股票交易印花税,现在是97%归中央,3%归地方。

  3、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税收。除了上述税种外,其他的所有的税种都是地方税税种,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二)税收收入的归属

  根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按现行税种进行划分,税收收入归属的具体内容是:

  1、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及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和铁道部缴纳的营业税。

  2、地方财政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股票交易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证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资源税(大部分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