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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仍然延用了这种管理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五) 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 (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