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 ,是指应税服务的提供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即自我服务不征税。这里所说的“自我服务”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应税行为是有偿的。《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