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6]33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部《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展,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环境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经研究,决定扩大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现请示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种污染物,收费标准为:二氧化硫500元/吨·年,氮氧化物50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1000元/吨·年,氨氮3000元/吨·年。
二、征收范围为自治区境内所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现有排污企业直接缴纳有偿使用费即排污权价款后获得排污权,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自治区辖区内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国控源、区控源)中非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旗县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其他企业排污权价款。新、改、扩建项目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排污权,排污权价款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国家和自治区审批项目,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盟市审批项目,旗县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旗县审批项目。
三、政府与企业或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交易,交易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收费标准。
四、企业应一次性购买5年期限以上排污权,排污权使用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于现有排污企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企业,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余款须在排污权有效期到期之前缴清。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盟市、旗县组织实施收费前,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收费标准和交易价格的函》(内发改费字[2014]290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