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施工中如需回填水撼沙,每平方米路面增加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为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用,具体标准为:一年内收取5倍、两年内收取4倍、三年内收取3倍、四年内收取2倍、五年内收取1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清单,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价费字[1995]第1号文件中规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