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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主导作用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评估认定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主要包括成果转化后补助、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

  第三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科技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成果转化后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成果转化后补助是对由企业和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成果转化活动,转化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经评估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五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程序。

   (一)发布指南。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后补助指南,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统一发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已完成的成果转化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成果转化目标、任务、已转化的成效、已达到的技术水平、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投入经费等内容。已投入经费应当真实反映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各项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项目评估。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和组织专家对项目实用性、先进性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认定。

   (四)认定结果公示。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将项目评估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经费补助。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估认定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成果转化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成果转化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

   第六条  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是指公共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平台载体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条  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主要支持对象。

   (一)公共研发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和新型科技研发机构等。

   (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技术转移平台、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第八条  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二)运行情况。包括研发投入情况、开展研究及取得成果的情况、培育人才情况等。

   (三)开放共享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四)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五)运行服务成本相关性。经费支出与平台目标任务的相关性等。

   第九条  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程序。

   (一)发布指南。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指南,并会同财政厅每年统一发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平台载体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考核结果公示。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将平台载体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向社会公示。

   (四)经费补助。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绩效考核意见,提出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办法支付至获得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自治区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专家、中介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自治区科技计划及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