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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盟市级政府采购新目录 

  2016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印发了《2016年至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政办发〔2016〕5号)。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是两年内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各盟市的操作执行水平。
  一、新目录,新亮点
  新《目录》共分为四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有关目录执行的要求。新《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统一编码,在项目名称上也进行了一一对应。
  在额度上,分别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目录》已包括109类采购项目,涵盖了日常工作所涉及的大部分项目。未列入的,则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适当提高此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因此,自治区本级目录将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了20万元。
  在数量上,同比增加了9项内容。9项内容分别为LED显示屏、十个全覆盖项目涉及货物和服务、康复器械及设备、拆除工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农牧林业保险、产品检测检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PPP项目。删除了上一期目录中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服务项目,并将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合并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同时,将燃料、交通管理设备、舞台设备、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等7类项目调整为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政采改革,直击“痛点”
  新《目录》规定,“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具体为《条例》的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在新《目录》中,体现为“通用采购项目”。法律上的“应当”即为“必须”的意思,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衔接起来,即“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竞争,市场采购主体追求低价是自然要求。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客观经济规律面前,我们都应充分认识最低评标价法的重要意义。
  新《目录》规定,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无论其属性如何,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一条的法律依据是,将所有使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视同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通用)项目。只不过这不是某个具体的项目、品目,而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一类项目,理解起来应该不难。实际工作中,没有此项规定前,有的采购人将单一来源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由于其代理业务需要收费,这样浪费了财政资金、增加了采购成本,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单一来源项目的开评标过程相对较为简单,有些采购人和参加过单一来源项目开评标的专家也反映过类似的问题,这一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在新《目录》中提出了新要求。
  新《目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下达后60日内,应进入采购实施阶段,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通知书》后,很长时间不进入执行程序,有的项目甚至两三年才开始执行,导致政府采购资金长期滞留在账户上,延缓了财政支出进度。同时,当前财政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速度较快,市场上商品、服务的更新速度也较快,周期较长的采购项目,在执行政策要求和采购内容等方面,大多已经发生了变化,给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可以说,尽快进入采购执行程序,是提高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执行水平的重要方法。
  三、提高采购效率
  新《目录》在提高效率方面也进一步贯彻了这一宗旨。一是分别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释放了提速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新《目录》内的通用货物类项目共22项,其中16项(占比73%)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通用服务类项目共14项,其中7项(占比50%)可以实行定点采购;
  最新颁布的《条例》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目录》在落实《条例》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改革的任务也很重。我局拟定了《2016-2017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目录》,已报市政府等待审批发布。我市《目录》出台后,对政府采购工作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也会尽快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新的法规制度上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依法向前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201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