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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商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6]15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切实按照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