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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 014-2 016年)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 6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教育是对残疾人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通过公共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共同管理。财政负责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厅、教育厅共同负责编制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规划,指导和推动特殊教育项目的实施,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本地区特殊教育的投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中心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职业教育设备和图书资料;

   (二)普通学校设置的用于随班就读的资源教室建设;

   (三)用于特殊教育“医教结合”、  “随班就读’’、  “送教上门”项目;

   (四)特殊教育师资培训。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基本建设、房屋维修、车辆购置和发放人员津补贴和冲抵公用经费等本办法规定范围外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特殊教育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滚动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安排资金,避免资金分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滚动规划周期一般为2年,重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的关键性、制约性问题;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自治区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和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绩效管理,注重效益。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强化绩效理念,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要将资金使用效益作为专项资金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以下三类:

   基础因素,下设特殊学校学生数、当地人均可用财力和特殊教育学校经费理论缺口数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即上一年度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用于特殊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由各盟市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各地2年规划,以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各盟市报送的2年项目规划和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依据当年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数以及通过因素法分配各盟市的资金数,确定当年支持各项目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在自治区人代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 0日内,完成当年支持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下达各盟市分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特殊教育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20日内,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同项目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学校。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四条  盟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及时组织旗县及所属特殊教育学校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后,编制本盟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2年滚动规划,建立项目库,并于项目执行前一年的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规划,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于每年1 1月3 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报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六条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本年度盟市、旗县级财政安排特殊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投入”和“绩效”两个因素将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盟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条项目学校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盟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盟市、旗县制定的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厅和教育厅分配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项目学校要强化内部监管,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项目做好实施工作,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1] 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