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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做好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乌财贸[2015]237号

有关旗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做好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贸 [2015]176号)文件转发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旗县市区财政局与商务局将此文件转发本地区有出口业绩相关企业。

  二、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各企业投保和实际缴纳保险费统计表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报送。并于次年2月20日前向财政局、市商务局报送清算申请,同时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清算统计表》、出口信用保险单复印件(逐单)、保险费发票复印件(逐单)、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请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务必按照上述期限进行上报。

  三、有关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协调保险公司,认真审核企业保费支付的真实性,并对保费真实性负责。

  附件:《2014年有出口业绩企业名单》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474-8326253   8303727  

  市商务局联系电话:0474-8182219   传真:0474-8181201

  联系人:张浩泽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