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贸[2015]479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财贸[2015]5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奖励资金安排使用要求
获奖励旗县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
二、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相关旗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4〕1573号)要求,将自评结果于2016年2月5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经贸科。评价结果将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
三、 做好相关报表报送工作
各旗县财政局要对县级行政单位上报的粮油生产基础数据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并于2015年7月3日前将上年本旗县市区行政单位粮油生产等情况(按财政部附件填报)及统计年鉴相关复印件报市财政局经贸科。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