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综﹝2015﹞1316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综﹝2015﹞16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财综〔2015〕1689号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现就做好自治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出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在公益性和公共性服务方面具有灵活度高、保障方式多样、专业性强等诸多优势。各地区、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要突出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明确承接政府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拥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并在上级或同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服务项目所涉及领域要与其被核准的业务范围相符,具有所需相关专业资质。同时,在年检、税务登记、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方面要符合管理要求,并要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民政部门出具的年度检查结论、银行账号和税务登记、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供购买主体和相关部门审查。购买主体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有序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
各购买主体在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履行招标、评审、公示、签约、绩效评价程序。要公开发布购买服务通知,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各地区要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四、积极稳妥推进政府采购服务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原则,结合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对于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可以采用“一揽子”采购模式。对于有区域要求且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提供有效服务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促进和培育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供给方的良性发展。在采购合同的签订方面,对于相对固定、延续性强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合同。
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管理机制
各地区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尽快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对守信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协助核实社会组织资质及相关条件,及时收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和对违法社会组织的处罚决定等内容,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