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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

——我国现行税制简介之六

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转化而来。属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以第294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办法,按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征收,税率为10%。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自购买或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四)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现状

2014年,我市征收车辆购置税2亿元,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