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我国现行税制简介之五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具体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I%。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四)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现状
2014年,我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