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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简介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简介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无权审批。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部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3.目录清单制。从2015年1月开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制。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由财政部公布;地方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公布。国家、自治区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定的情形。

(1)盟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出台收费基金政策和规定的。

(2)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制定或出台收费基金政策规定的。

(3)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收取的收费基金项目,未在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之内的。

(4)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收取的收费基金项目,虽在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之内,但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基金项目未在同级发改委及其主管部门网站或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

非税收入管理科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