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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 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4]1071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  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4〕1685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旗县市区要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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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国税局、地税局、本局税政科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内财非税[2014]1685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  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4〕7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要对本地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盟市要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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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印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资源税改革平稳顺利实施。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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