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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车范围及派车办法

(一)局机关公务用车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调度安排。

(二)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须提前填写《公务车辆派车单》,并经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机关服务中心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三)市区内的公务用车一律使用小轿车,下乡调研、检查和外出开会等公务用车使用越野车。

二、驾驶员、车辆的管理

(一)驾驶员的管理原则上定车定人,人随车走。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即车辆修理、油料供应、费用报销等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

(三)驾驶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保证局领导正常工作用车。未经批准,擅自出车,发生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坚持参加机关组织的学习以及各种集体活动,遵守机关的工作纪律。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司机的安全行车、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四)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车辆和车库内严禁存放易然、易爆以及与本车无关的物品,防止事故发生。

(五)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一律将公务车统一停放在单位。

三、车辆的保养及修理

(一)车辆的一级保养由驾驶员负责,要养成勤洗、清洁的良好习惯,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司机要对所驾驶的车辆经常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行驶。

(二)车辆的大修、中修、小修经服务中心车辆管理人员核准后到定点修理厂修理,修理前由服务中心和驾驶员确定修理项目,提出修理计划,报分管局长签批。当地厂家修理不了的业务,按上述程序审批后,由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一同赴外地进行修理。

因公出差期间,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在车辆维修单据上签字,方可按财务审批程序报帐,但不准购置与故障无关的车辆用品附件。

(三)车辆管理人员要对每辆车的装饰、维修保养开支情况进行分类记帐,建立车辆维护档案。

四、燃油供应及管理

(一)车辆加油时,必须指定专人随车到指定地点加油,建立严格的签字和分车登记制度,每月将每辆车的总用油量进行统计汇总,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年底统一评比,对超标用油要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分管主任每月和定点加油站核对一次总加油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财务审批报帐。

五、行车规定

(一)机关工作用车,固定专人驾驶,并严格遵守七个不准,即:不准酒后驾驶;不准过度疲劳驾驶;不准私自出车;不准擅自借车给别人驾驶;不准在车辆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车;不准违反交通法规;不准乱停乱放,以防发生损坏和被盗事件。

驾驶员凡是酒后驾车或擅自把公务车辆借给本局以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造成车辆损坏和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赔偿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二)驾驶员要自觉服从分管局长和服务中心统一用车时的指挥调度,做到随叫随到,不得推诿扯皮,造成延误失职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本制度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