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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里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活动,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乌兰察布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方便高效、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局机关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无公函的不予接待。局办公室依据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签的公务接待通知单(函)安排接待。因工作原因无法下达通知单,事后应补签通知单。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局办公室负责接待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对口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就餐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条件的,确因工作需要,局办公室可以安排工作餐。自助餐工作餐均以地方菜、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食品为主,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用餐一律安排在局教育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定点饭店就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配餐人数。不得安排一对一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随行人员和后勤接待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局教育中心或者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局办公室在接待过程中,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以标准间为主,处级及以上干部安排单间,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除接待饭店配备的生活用品外,一律不得额外配放鲜花、香烟及洗漱用品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调度。公务接待要坚持轻车从简,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来客3人以下派一辆小轿车,3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安排。

  第十二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取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方式结算,减少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接待活动中,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费用标准,无故超出接待标准的费用,由负责接待人员自负。如遇特殊情况超过标准,事后局办公室负责接待人员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经费支出记帐与核算,每一笔接待费用审核无误后,办公室负责接待人员按宾馆分项目(住宿、餐费、其他费)进行记帐,每月对公务接待支出形成报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六条  局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