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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公文办理工作规程

一、收文办理

“收文”主要是指接收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等送达本机关的公文。收文分为阅知性公文(阅件)和批办性公文(办件)两类。其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办理时限、催办、答复、注结。

(一)签收

凡寄发或传真给市财政局的所有公文,统一由局机关办公室签收。代表本局出席各种会议、重要活动所带回的文件、资料,以及寄到各科室的需领导阅知的各类文件,均应及时交到局机关办公室签收。签收时需核对文件名称、实际件数等。

(二)登记

1、局机关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及时通过计算机登记,并将运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号、标题、密集、份数、分送范围等登记清楚。

2、文件经办人应于收文当日完成登记,急件随到随收、随收随办,及时分送、办理。

3、收文登记后,按照公文分类和工作分工运转办理。经办人实行“一人全过程”运转办理。

(三)初审

收文后,首先对行文理由、行为依据、公文内容、体例格式等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要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将退文原因书面或电话告知来文单位;初审合格的公文,进入承办程序。

(四)承办及传阅

1、承办阅件。阅件包括:中央、中办文件,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财政部文件,自治区党委、党办文件,自治区政府及政办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市委、市办文件,市政府及政办文件,市人大、政协文件,市直机关单位文件,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文件,各专项领导小组文件。

需阅知分送的文件,由局机关办公室专人填写《文件阅办单》,提出初步拟办意见,由局机关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分送有关领导阅知。

2、承办办件。办件包括: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市委、市办文件,市政府及政办文件,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件,各专项领导小组需落实事项的文件,局机关内部需落实的文件等。

1)需批办的文件由局机关办公室专人填写《文件阅办单》,及时进行收文,由局机关办公室主任签批后,逐送有关领导批示。同时,做好领导批示内容的登记和录入。一般情况下,收到公文的领导应在当日内阅批;特提、特急公文随到随批。因外出不能及时阅批的公文,局机关办公室经办人需电话请示办理,不得压件停办。领导外出结束后,及时呈送阅知。

2)传阅承办件时,由局机关办公室专人按领导批示依次组织传阅,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避免横传、漏传、误传。

3)对于要求上报落实情况的文件,由局机关办公室经办人按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科室承办,并经有关领导审定后,由落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报。

4)对于征求部门意见的文件,由局机关办公室经办人负责在规定工作日内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并汇总,经局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送领导同志阅批。

5)需批复的请示类公文,由局机关办公室人员或相关科室人员负责起草。

6)涉密文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传阅办理。

(五)办理时限

1、为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局机关办公室经办人收到公文后,须按拟办意见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一般情况,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在1个工作日内阅批。特提、特急、加急公文随到随批,做到不拖延、不误时、不误事。

2、因公出不能及时阅批的文件,局机关办公室经办人或相关科室人员要通过电话请示领导,并按领导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领导公出结束后,经办人要及时呈送并补签。

3、对于上报落实情况的文件,由局机关办公室或相关科室人员汇总相关情况,并经有关领导审定后在文件规定要求时限完成上报。

4、对于需落办的文件,各科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落实的,应告知原因和落办期限。对逾期未办结或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相关责任。

(六)催办

1、需旗县财政部门和局机关科室落实的文件,由局机关办公室经办人或相关科室负责催办督促,按期办结或反馈意见,并及时向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汇报催办情况和催办结果。紧急公文应随时跟踪催办,重点公文应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

2、对于市委、政府需督查反馈的文件,由局机关办公室会同纪检室按领导批示跟踪催办、督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七)答复

文件办理完毕后,由局机关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答复可书面答复,也科口头答复。重要请示件或函要制发答复公文;口头答复要记载答复情况,以备查询。  

(八)注结

局机关办公室办文人员将文件办理情况(包括办理过程、催办情况、答复情况等)在阅办单“处理结果”栏中,标注清楚,并录入微机妥善保管文件。

二、发文办理

“发文”指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制发的本级公文。主要程序包括初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归档。

(一)初核

1、各科室及所属单位拟发的文稿,应坚持先核后签,由发文科室负责人对文种、内容、格式、发文依据及相关材料、发文目的等进行前置审核。

2、未经发文科室负责人审核并在“发文稿纸”核稿处签字的文稿,不予受理。

3、经审核不宜发文的文稿或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稿应当由局机关办公室退回起草科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格式、内容需作修改的,由起草科室修改完善后在进入发文程序。

(二)签发

1、进入发文程序的文稿:上行文须经发文科室负责人审核,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主要领导签发;下行文须经发文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由主要领导签发;平行文须经发文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和事项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2、联合发文时,以主办机关为主,审签工作具体由文件所涉及科室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后,由分管领导会签,涉及全局重大问题和事项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同一文件需送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同志会签的,应按职务高低或排名先后,从低到高、从后到前送签,避免“倒签”现象。

3、局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之前,须经监督科审核。

4、对领导已签发的文件,印发前由发文科室负责人负责格式把关,同时由发文科室分管领导签发,未经签发的公文不能生效。如签发公文的分管领导外出,需电话请示同意后再发,待外出结束后及时补签。

(三)复核、登记、印制

1、已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印发前由局机关办公室核文人员再对文稿的格式、审批手续等做一次复核,看文种、格式是否准确规范、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经复核无误后,拟文人员在发文簿上做好登记,并确定文号、发送单位等。

3、经复核如发现文中错误、格式不规范、内容需做实质性修改的,应征求起草科室意见和签发人意见,修改后再签字印发。

4、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使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设备和存储介质。

(四)核发
   1、公文印制完毕后,拟文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成品文件的文字、格式和印刷数量,确保不缺页、不多页、不错页,字迹清晰、整齐美观。对成品文件核定无误后,即由发文人员和公文交换人员传递发送。

2、涉密文件要打印份号,通过机要通道、邮政机要通信等保密渠道进行传递发送,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渠道传递发送。

3、普发文件要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公文交换站传递发送或邮局邮寄。

4、急件要在当日通过快递、传真或电子公文传输平台发送。

(五)归档

发文结束后,发文科室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将公文签字稿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以局机关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要留存2份正式文件归档,以科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要留存1份正式文件归档,次年一季度前,统一交局档案室立卷归档,以便查找利用。

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保存归档文稿和相关材料。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