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建设,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及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及人社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探亲假
1.凡属局机关正式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3.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均为20天。
4.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但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5、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由科室领导和分管局长批准。
二、请假
1.机关职工因事、因病可以请事假或病假。
2.请事、病假,需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时间在一个工作日的:科级干部需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到办公室备案登记;其他干部职工需由科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登记。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时间超过三个工作日(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均需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登记。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均需由局长批准并到办公室备案登记。副局长(含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外出应告知办公室。
三、婚假
职工结婚按规定给假3天,对晚婚者(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另增婚假15天。
四、产假和陪护假
女职工分娩后按国家规定休产假90天。按地方文件规定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另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遇难产者(附医院证明)再增加产假15天。
妻子分娩男职工可请陪护假,假期10天。
产假和陪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五、续假和销假
1.假期满后,要向办公室销假;不能按期上班者,要办理续假手续。
2.凡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满后仍未到岗又没有补办续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累计满一周,从下月起停发一个月工资,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停发带薪休假补贴。
六、组织管理
1.各科室要严格履行职工请假审批、备案手续,既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职工的探亲假,又要保证不影响工作,避免职工集中休假而影响工作。
2.职工无论休假(包括探亲假、婚、产假)还是请病事假均需按规定办理请销假备案手续。
3.办公室要加强对职工休假、请假的管理,了解和掌握职工休假和请假情况,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