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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四)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国库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并负责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指定的账户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指定的账户清算。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资金清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按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拨款,不办理无预算、无项目、超预算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规范操作的原则。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均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户体系内运作。

(三)方便用款的原则。减少财政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实行国库单一体系下的专户管理,分核算,封闭运行。

)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按项目及进度拨付,使财政资金拨付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

第九条 市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资金,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支付。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应及时填制预算变动表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0日。各项财政性资金支付,一般截止12月25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基层预算单位要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的批件,为预算单位开设账户,并负责报人民银行核准。同时要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需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按照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设立的,依据财政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特设账户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九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支付指令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日进行清算;如单笔支付数额较大的,可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即时清算。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办理转账(含公务卡还款)及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可向本单位特设账户划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外,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15点前发生的授权支付业务,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指定的账户清算,15点后前发生的授权支付业务,采用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清算,期间发生的资金占用费按相关规定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要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公务卡的适时结算功能,切实控制现金使用量,并且对于提取现金未使用的,应及时将现金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工作,并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各类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按照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设置预算资金和专户资金总账册、分账册、子账册和明细账册,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专户资金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特色专户等各类账户中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各旗县市区也要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它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将直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需支付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预算科目(类、款、项)、目级科目、预算项目及用途填报。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将实际支出数额汇总,并附实际支付清单,每日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相应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后,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单位根据取回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的凭证单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门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三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办理更正手续后重新支付;在代理银行支付之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相应账户,清算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并以《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财政部门。退款结束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行领取,作为会计记账的凭证。需继续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以下称统发工资)。

   第三十三条 统发工资实行“编制部门统一控制人员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人事和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个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即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情况编辑成电子文档送同级编制委员会、人事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单位人员工资信息统一传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工资信息通过工资统发系统导入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形成工资统发的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统发工资的代办银行,再由代办银行将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后,按规定办理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预算单位提供的代扣款项表,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划入预先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向个人所属单位反馈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信息。

  第三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和物品、服务采购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年度预算、项目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财政需审核的内容有: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有预算和用款额度,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所附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项目监理书。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应在当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三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三十八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 ,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基本公用预算,按月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后,要及时将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照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额度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同一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签证后,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汇总及明细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但要以转账方式(含公务卡归还报销支出)为主;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但要严格审核控制预算单位的现金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授权支付额度的30%。

   第四十七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表》、《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和《财政授权支出月报表》,月报同时报同级人民银行。日报表务于当日、月报表务于次月第1个工作日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表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四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授权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 (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 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以《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预算单位交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现金,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划回国库单一帐户。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汇划手续费,与财政部门定期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组织调查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网络的应用开发及维护管理。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性资金支付工作。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特设专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负责审核、汇总并报送基层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和支出项目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审核所需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并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的财经纪律。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协助财政部门开发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按照清算协议与人民银行等清算银行清算资金,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七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它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含其他清算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财政部门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在追回资金后,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财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办理。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以支付特别紧急支出时,由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增授权支付额度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并调增额度后,要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六十三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财政、财务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