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财政与旗县财政资金调度管理,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调度是指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市财政根据上级财政和市财政对旗县财政补助数额确定的资金汇划。
第三条 市财政对旗县财政资金调度事项,主要包括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财政对旗县财政各类补助和上解的资金汇划,具体补助和上解项目如下:
1、返还性补助,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其他税收返还等;
2、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包括体制补助、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化解债务补助、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结算等补助;
3、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和增发国债补助;
4、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他补助;
5、原体制上解;
6、专项上解,包括国税经费上解、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上解、其他政策规定上解、市调整完善体制上解等;
7、其他上解及各类需要扣还相应资金的结算事项上解。
第四条 市对旗县的资金调度,遵循责权明确、规范、及时、按月、专项调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对旗县的资金调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一般财政资金调度,另一部分为财政专项资金调度。
第六条 一般财政资金调度原则上采取均衡、统筹调度的办法,由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接调入旗县(市)区国库单一账户。
第七条 除自治区直接调度到各旗县市区财政的专项资金外,其余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逐月汇总调度的办法,即根据下达各旗县市区的专项指标及自治区资金调度情况,由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接调入旗县(市)区国库单一账户。
第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对已开设财政专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坚持精简、规范的原则设置财政专户,新开设财政专户要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核准后开设,并要及时逐级上报财政部备案,保留的和新开设的财政专户要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第九条 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除国家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关闭资源枯竭破产企业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一列支,实行统筹的已缴入国家金库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库的社保资金收入(不含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补助)由市本级财政列支进相应的社保专户外,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分级列支办法。
第十条 除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专户资金利息收入转增本金外,其他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上缴各级国库,缴入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利息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对各旗县市区财政原则上不予超调资金,并要逐步抵扣以前年度的超调资金。
第二章 一般财政资金调度
第十二条 一般财政资金调度是指列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包括:体制补助和体制上解资金、税收返还补助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结算及其他补助资金等。
第十三条 一般财政资金调度原则上每月月初调度一次,即列入年度预算的市财政对旗县市区财政的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结算及其他补助资金等按月均衡调度;旗县市区财政对市财政的体制和专项上解资金在计算应调度资金中按月均衡扣除;上划中央税收给各地的留用资金在计算应调度资金时全额扣除。
第十四条 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及结算补助资金、体制和专项上解资金在财政总决算批复前暂按上年补助数调度,财政总决算批复后按批复数调度。
第十五条 市财政对旗县市区财政历年超调的资金,通过计算上划中央税收资金留用比例及抵扣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逐年予以扣回。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调度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调度,采取多个预算指标统一调度,一般不注明具体项目。但对有特殊要求的补助资金,可在拨付时注明相应内容。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调度原则上,上半年每月在月末调度一次,进入三季度,每月在中旬和下旬的旬末各调度一次,进入四季度,在每旬的旬末各调度一次。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三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必须将下达的预算指标送预算科登记账簿,抄送国库科备查,国库科按照预算科登记的财政专项指标与旗县市区财政核对预算指标,如有差距要按照相关业务科指标文件核实,确保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及时调度。
第十九条 需要由市本级财政进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不再调度给旗县市区,由市财政国库科根据业务科下达的指标文件,按月汇总后直接将资金拨付相应的财政专户,该专户资金的使用按照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旗县市区财政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调资金时,应先向市财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专项调度,但超调的资金在年度内要确保足额归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财政专项资金调度与项目实施计划同步,避免财政专项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中闲置,不能发挥应有的资金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市财政已调度的专项资金,而下级财政部门没有将其及时到位或挤占、挪用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仍不纠正的,市财政将采取扣减一般财政资金调度的方式予以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年度市财政对旗县市区财政资金调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