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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财农2013727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内财农〔2013〕753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财农〔2013〕726号),制定乌兰察布市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财政厅农牧业处、市审计局、市农口单位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0日印发

乌兰察布市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

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内财农〔2013〕753号)和《乌兰察布市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乌财农〔2013〕7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市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旗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旗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对项目旗县的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对项目旗县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六)向财政厅报送市级对项目旗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 旗县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落实市级绩效评价细则有关内容;

  (二)组织实施自评工作和配合市财政局对项目旗县绩效评价工作;

  (三)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旗县自评报告;

  (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报送有关整改资料;

(六)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市财政局每年第三季度对项目旗县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四季度对当年项目旗县进行监督检查,相应制定绩效评价考评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下达绩效评价考评和监督检查通知。各项目旗县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旗县财政局于每年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及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备案,报送工作将作为绩效评价重要内容。

第八条 项目旗县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旗县财政部门的有关上报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旗县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项目旗县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方案审查修改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项目旗县整合资金规模(项目旗县资金整合规模等于资金总规模减去中央、自治区补助、社会和群众筹资)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旗县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是否实行旗县财政报账制。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项目旗县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完成程度、项目施工完成质量以及旗县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旗县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表)。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旗县,继续安排项目资金和适当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旗县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项目旗县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考评细则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对项目旗县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