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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 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财农2013726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

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财农〔2013〕752号),制定乌兰察布市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3年8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财政厅农牧业处、市审计局、市农口单位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0日印发

乌兰察布市财政现代农牧业

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发展现代农牧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用于支持各旗县,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优势特色等条件的农牧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旗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牧业、农机、水利等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支牧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牧业生产的示范和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

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畜产品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旗县政府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资金整合力度、资金管理成效和项目实施效果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旗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旗县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旗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和专家评审,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旗县财政部门;相关旗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查。市财政局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旗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直接下拨到财政部门,不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关系国计民生或者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的农牧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也不能将几个品种“打包”成一个产业。

   旗县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开发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三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牧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以改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配套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包括推广膜下滴灌等旱作农业技术)。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肉羊产业):重点支持现代化示范养殖基地,标准化养殖小区和标准化家庭牧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蔬菜):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旗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关键环节。

  第十四条 旗县财政部门对农牧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牧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旗县财政部门对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牧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对农牧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方式。

   旗县财政部门对单个农牧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5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补助方式及资金具体用途等;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总实施方案中单独列出并编制单个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从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年初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支农资金整合开展好的旗县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奖励旗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无关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列支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旗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旗县财政部门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旗县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管理使用。 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旗县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和有关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旗县财政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旗县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具体实施财政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项目,将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推进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重要载体,赋予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地位,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竞争立项、承担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旗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需经旗县财政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旗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标识管理,对已建完工项目区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项目标识,应按照规定标明徽记和“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字样,并在“CZXDNY”下,注明自治区统一编排的项目编号。标识正面是项目简介,背面写明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组织形式(包括区域布局、支持环节、扶持条件、支持方式)、项目建设期限、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管理,并及时与苏木乡镇、农牧民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用水协会等新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资产移交,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的要求建立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旗县的上一年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当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引导项目旗县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责令有关地方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九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在规定期限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旗县,下一年度不纳入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同时,按违规违纪性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施行。此文发布之日起未体现支出的现代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