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苏木乡镇财政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全市苏木乡镇财政建设,确保苏木乡镇财政所重建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苏木乡镇财政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2]84号)、《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财政建设实施办法》(内财农改[2013]174号)和《关于组建乡镇民生社会事务管理中心加强基层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12]号27号)文件精神,结合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重建机构、充实人员、明确职能、提升素质的方针,全面提高苏木乡镇财政依法理财、服务群众和资金监管能力,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工作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构建“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管理规范、监督到位、运转高效”的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全面提升苏木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旗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旗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旗县市区长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编办、财政、乡镇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苏木乡镇财政所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建苏木乡镇财政所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或综改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苏木乡镇财政所重建的相关联络与具体落实工作。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编制、财政所所长的选拔任用和工作人员的调配及考核任用。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财政和综改部门应适应基层财政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综改机构和队伍建设,以便能够更好地完成苏木乡镇财政所重建的具体落实工作及其他综改工作。还没有单设综改办的旗县,应尽快协调编制、组建机构、充实人员;已建立综改部门的旗县,在现有机构和人员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以加强对苏木乡镇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旗县市区财政局原设立乡财政股而没有并入综改办的,这次重建乡财政所时应将原乡财政股的职能和人员全部划归综改办管理。
第六条 市县两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苏木乡镇财政所建设工作,负责苏木乡镇财政所职能定位,拟定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推进苏木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指导苏木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苏木乡镇财政工作人员、村财乡代管人员和村级财会人员的业务和素质培训。
各级财政预算部门负责指导完善苏木乡镇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和按要求足额安排乡财政运转经费预算及监管。
第三章 财政所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在全市范围内所有的苏木乡镇重建财政所,作为旗县市区财政局派出机构,实行旗县市区财政局垂直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同时,依托苏木乡镇财政所设立苏木乡镇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建设民生服务大厅。中心主任由苏木乡镇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集中打造苏木乡镇公共服务平台。
各地的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农牧场是否设立财政所,由各旗县市区根据当地的民生需求和业务状况自行确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各地自行调剂解决,但人员必须参加相关考试,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人员任命、调配由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执行。经费保障和业绩考评均由旗县市区财政局和综改办负责;日常工作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原则上应配备4-6名工作人员,旗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各地工作量大小,适当调剂安排。原则上按照较大苏木乡镇配备6名工作人员,中等苏木乡镇配备5名工作人员,较小苏木乡镇配备4名工作人员,确定每个苏木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数和财政工作岗位。
第十条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所编制单列,专编专用,部分编制可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财政局应按照自治区“苏木乡镇财政干部上岗资格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调配、任命和录用苏木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应符合上岗资格和岗位任职标准,同时履行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苏木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凡进必考”的制度要求,旗县市区财政局录用的苏木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统一组织的招录考试择优录取。
少数民族聚居的苏木乡镇应当配备部分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的工作人员;在调配或新录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兼通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的人员。
第四章 财政所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要稳步推进苏木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标准化财政所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业务工作、信息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各旗县市区要大力推进苏木乡镇财政所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要充分考虑苏木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设施需要,统筹安排苏木乡镇财政所(苏木乡镇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苏木乡镇财政所的办公及民生大厅场所建设的基本标准应为面积不小于300平米场所设置,应基本满足日常办公、小型会议、档案管理和职工食宿的需要,并按人配备办公桌椅、卷柜、台式电脑等设备,集中配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交通工具等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应依托财政所相邻(相连)设计,并根据当地民生需求情况,设立服务大厅、开设服务窗口、配备触摸查询机、LED显示屏、网络监控装置、公示栏及便民休息坐椅等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各旗县市区要大力推进苏木乡镇财政业务建设标准化。要尽快建立苏木乡镇财源、财力、保障人口、资产负债、民生信息等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采集制度;要大力推进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基本支出标准体系;要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开展业务能力竞赛和岗位标兵评比,促进业务工作升级达标。
第十七条 各旗县市区要大力推进苏木乡镇财政信息建设标准化。要依托“金财工程系统”,打通苏木乡镇信息通道,搭建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财政四级网络互联互通的信息平台,实现财政系统与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系统的兼容、衔接和互通,逐步实现网上办公。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苏木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八条 各旗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制度建设标准化。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财政所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目标考评和廉政勤政等财政内控制度。要搞好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财政账户管理,健全票据管理、印鉴管理、网络管理和对账、互审等制度,做到制度上墙、亮证上岗、环节管控、责任到人,实现按制度管人、管事、管资金、管资产。要加强档案管理,并对纸质、电子、影像等不同类型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各旗县市区要推进苏木乡镇财政队伍建设标准化。要建立健全人员准入和上岗资格制度,开通人员合理流动渠道,优化人员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要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知识更新机制,完善培训方案,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奖励激励机制,树立奖勤罚懒风气。加强苏木乡镇财政所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财政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重建后的苏木乡镇财政所从2013年开始到2014年底,利用二年时间全面推进财政所标准化建设。使全市苏木乡镇财政所组织机构健全,职能定位全面准确,基础管理扎实巩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办公环境全面改善,工作效能全面提升。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重建资金以旗县市区财政为主筹措,并将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加大对苏木乡镇财政所重建和日常工作经费的投入,足额安排苏木乡镇财政所(包括苏木乡镇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工作经费,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市财政比照自治区财政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苏木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先进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苏木乡镇财政所设立基本帐户,独立核算苏木乡镇财政所及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财政所职能
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苏木乡镇财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执行、管理、监督和公共服务等职能。苏木乡镇财政所不承担创收职能,不组织收入,不参与招商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要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各项财政经济方针政策及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苏木乡镇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参与制订苏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苏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要在旗县市区财政局指导下细化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财政决算;规范苏木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需要;加强乡村两级财务和资产管理,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
第二十六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要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建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机制;要明确监管范围,建立日常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补助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要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落实惠民政策、解答政策法规,组织落实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当地财政收支、资产负债、供养人口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苏木乡镇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依托财政所设立。各地应根据民生需求情况,将村级财务核算、财政所、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核算,建立苏木乡镇财政、财务、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乡镇、站所、村”三点一线的管理模式,实现财政收支、会计核算和公共服务的“一站式”办结,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财政所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二十九条 苏木乡镇财政所的岗位和职责由各地依据规定的编制、职能和业务情况设立,实行岗位责任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以人定责。苏木乡镇财政所一般应设置所长岗、总预算会计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岗、出纳员岗、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岗、财政专项资金专管员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管员岗、综合岗。各地可根据乡镇财政所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交叉兼职,适当合并岗位,至少保留四至六个岗位。
第三十条 财政所长(兼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加强预算执行和支出管理;负责财政所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及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对本苏木乡镇财务活动及村级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所工作经费,保障财政所的正常运转,加强对财政所的资产管理。对财政、财务发生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协助中心主任做好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工作;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清册的审核工作,指导和协调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及享受财政补贴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根据乌兰察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所机构重建有关事宜的通知》(乌机编字[2013]3号)文件精神,大、中苏木乡镇财政所长可高配为副科级。
第三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协助所长做好日常工作;负责乡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并编制预、决算及与上级财政部门往来款项的结算工作;负责填报财政预算收支报表及针对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其他部门的所有报表;指导本苏木乡镇内会计核算业务;负责本乡镇和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负责核算本苏木乡镇内预算内、外和零余额户统管业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资产资源性收入征管;负责苏木乡镇政府机关、财政所以及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单位财务会计报表;负责单位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苏木乡镇财政资金的现金收付、缴存和日常报账;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审核各项收支凭证,做好与银行的对账;核对收支凭证,及时处理账务,定期与银行和单位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负责专项资金出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负责财政补贴资金基础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建档和更新等工作;督促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整理相关信息并录入到“一卡通”系统相应补贴清册;负责各业务窗口财政补贴资金清册的上报工作;维护“一卡通”系统内人员信息,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监管;维护“一卡通”软件系统。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专管员岗:负责乡镇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参与各业务部门项目库的建立和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负责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参与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管员:负责指导、督促村委会议事会议的召开;负责组织项目初审、上报以及农牧民筹资筹劳、村集体出资、社会力量捐助等资金劳务核算;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待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落实项目“六张照片、两块牌子”制度,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和政策宣传落实等工作;维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综合岗位工作人员:负责财政所综合材料撰写;解释国家及自治区惠农惠牧政策;配合财政所长监督和跟踪问效苏木乡镇各类财政资金;负责乡镇财政所各类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和运行;负责财政所档案和印鉴管理;落实财政所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章 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岗位
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苏木乡镇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的岗位和职责由各地依据规定的职能和业务情况设立。民生服务大厅由农业、畜牧、林业、民政、社保、卫生、计生、财政等涉农涉牧服务的相关站所人员进驻,设立办事窗口,实行联合服务办公。各地可根据乡镇实际情况设立办事窗口,原则上不少于6个窗口。
第三十九条 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主任(苏木乡镇长兼)对中心负主要领导职责,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财务核算和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财政所长兼)协助中心主任做好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主持服务大厅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服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检查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并对大厅各岗位进行考核奖惩;及时完成上级下达和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村级财务核算窗口:由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进驻,负责嘎查村级各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收支核算;负责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管理和拨付工作;负责村级组织收付款票据审核;负责嘎查村“三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牧业服务窗口:由农业站、畜牧站、动防站进驻,负责农牧业保险申报、灾情勘查、核实上报、理赔、保费收取等工作;负责本地区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监测、监督和检查,以及农牧业技术指导和推广工作,促进农牧业发展;负责嘎查村财务核算监管;负责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本服务窗口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清册的收集、录入审核工作,公示后提交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土和城建服务窗口(含房产服务事务):由国土资源所和城建办公室进驻,负责农牧民宅基地相关手续办理;负责嘎查村危旧房改造;负责廉租住房资金补贴;负责指导并监督嘎查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村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本服务窗口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清册的收集、录入审核工作,公示后提交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
第四十四条 林业服务窗口:由林业站进驻,负责退耕还林、公益林等林业方面日常工作的清查、验收;负责林权证的相关手续办理及证件发放;负责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本服务窗口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清册的收集、录入审核工作,公示后提交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
第四十五条 民政服务窗口(含残联服务事务):由民政机构进驻,负责低保手续办理,社会救济、救助、优抚等工作;负责残疾人员补贴资金的办理工作;负责民政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本服务窗口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清册的收集、录入审核工作,公示后提交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窗口(含教育服务事务、民族服务事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驻,负责新农保保费收取以及到年龄人口保费的发放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发放、劳务输出、就业无息贷款办理;负责农村牧区劳动力供求情况调查、就业与失业登记工作;负责寄宿生生活补贴的办理工作;负责宗教事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作;负责本服务窗口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清册的收集、录入工作,审核后提交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
第四十七条 财政服务窗口:由财政所进驻,负责办理“一卡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其他公益性债务清理化解以及其他财政政策咨询服务;负责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一卡通”补助清册的录入上报和尚未纳入“一卡通”财政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苏木乡镇政府财务核算工作;负责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及享受财政补贴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负责本服务窗口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清册的收集、录入审核工作,公示后提交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
第四十八条 卫生和计生服务窗口:由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计生站进驻,负责参合费用的收取,住院、慢性病补偿材料的审核,意外伤害调查和医药费的核销;负责新农合宣传发动、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材料上报;负责生殖健康服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指标手续申办;负责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本服务窗口各项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清册的收集、录入审核工作,公示后提交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专管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综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