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做好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做好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  内财会[2005] 1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令第27号公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一些单位代理记账的需求不断扩大。代理记账机构的健康发展,对于有关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区在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时,既要鼓励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又要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把好质量关,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根据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将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确定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地区的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统一由呼和浩特市

财政局办理,自治区财政厅自发文之日起不再进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管理。

各盟市财政局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将批准文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向财政部申领,并根据需要发给各地。证书编号各地区自行确定,自治区财政厅不作统一规定。

三、各地区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要求办理。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依法做好审批工作。在审查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时,有关条件可按以下掌握:

1、第五条第一款“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合伙制企业,合伙人应订立合伙协议;成立有限责任制企业股东要制定公司章程。所以,本款的规定是针对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而言。如代理记账机构为合伙制企业,须提供合伙协议,如为有限责任制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

2、第五条第二款:“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中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应包括该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被聘任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至少要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因此,各地区可要求申请人在办理完工商登记后15日内办理专职工作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各地区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时,应避免出现“重审批轻轻管理”的现象。要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已审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管理,重点做好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各种违规问题,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处理,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