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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保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蒙语授课寄宿制学生顺昨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字[2006]32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及用途。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为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蒙语授课寄宿制学生,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寄宿生伙食费、住宿费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为满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蒙语授课寄宿制学生基本生活需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中小学助学金暂行办地》(内财教[2003]567号)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并考虑目前物价水平,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蒙语授课寄宿制学生生海参补助费标准,其中,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每学年补助期为9个月(按全年12个月扣除节假日、寒暑假、农忙假3个月计算)。

   第四条   生活补助费资金来源。为支持盟市旗县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确保生活补助费落实到位,补助资金全部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认定程序。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受助申请,经学校集体研究确定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经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盟市教育、财政部门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本盟市的受助学生名单分旗县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发放程序。各旗(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将本学期的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预算分解下达至学校后,按月将资金拨付的资金,及时将伙食费按月发放到学生手中或打到学生饭卡上,住宿费按学期发放给学生本人,再由学生向学校交纳住宿费。

   第七条   分工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每年会同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及时下达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预算指标。各级教育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同时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制学生动态基础数据管理系统。

   第八条  各地要对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力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储,保证受助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对挤占、挪用和克扣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义务教育阶段蒙语授课寄宿制学生不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中小学助学金暂行办法》(内财教[2003]5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07]59号)有关生活补助费规定。

   第十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