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水平,改善民族教育办学条件,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的支持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制定全区民族教育发展规划,依据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有重点、有步骤地安排资金,避免资金分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对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盟(市)、旗(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充分考虑各盟(市)、旗(县)民族教育工作比重、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在校少数民族学生数、民族学校数和当地财力等因素分配资金。
(四)优化结构、注重实效。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重点解决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制约性问题,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均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可适当兼顾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使用范围包括:
(一)民族语言文字教材和教学课件的开发建设;
(二)民族学校“双语”师资队伍培训;
(三)民族学校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
(四)民族学校急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
(五)民族教育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特殊问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3月底前,依据本办法的分配原则和民族教育发展规划,采用因素分配法下达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二)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对本地区需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后,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预算控制数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见附表)。
(三)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申报金额一般不高于100万元,支持额度一般不少于3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盟(市)的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化解债务、基本建设、房屋维修、车辆购置和人员支出等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加强对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不定期地对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经费的使用效益。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盟(市),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盟(市),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使用此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