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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78号),自治区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的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具体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自治区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另行安排,并单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原则
   (一)统筹规划、重点投入。根据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集中财力,有重点、有步骤支持各类民办教育发展。
   (二)激励引导、扶优促强。优先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促进民办学校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办学校专业建设、实训基地、教学设备、基础设施、教育信息化、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每所项目学校最大支持额度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为200万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为100万元;民办普通中、小学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50万元。对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在校学生达到1500人以上并与公办高校采取联合办学的民办高等学校,每年按照高等教育生均定额事业费的
10%以上给予经费补助(民办三本学校除外)。
   第六条 民办学校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民办高等院校申报条件:学校办学思想端正,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学规
模达到1200人以上;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各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办学质量较高:学生就业率较高,办学声誉较好。
   (二)民办中小学申报条件:学校办学思想端正,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学规模
为中学900人以上、小学600人以上;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财务管理规范;办学质量较高,
办学声誉较好。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条件:学校办学思想端正,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
学规模500人以上;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财务管理规范;办学质量较高,办学声誉较好。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条件:学校办学思想端正,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规模400人以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平均培训500人以上;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自有或租用的独立校舍,财务管理规范;办学质量较高,办学声誉较好。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2月份向各盟市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控制额度,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在预算控制额度内,对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民办学校资助项目进行筛选评审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表格)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直属民办学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项目学校的申请报告应包括民办学校基本概况、申报项目名称、项目资金预算、预期建设目标等。
   (二)项目评审。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对各选拟资助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确定资助的具体项目。
   (三)项目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审定的资助项目于4月底前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政府划拨的资产进行清算。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