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教[2011]964号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特殊教育)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教育是对残疾人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的支持自治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方面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中心,购置教学仪器设各、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以及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等方面。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建工程、车辆购置、人员工资和行政管理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支持。各盟市依据本地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定时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根据各盟市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总额,有重点、有步骤地分地区分年度支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集中财力,优先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盟市和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各盟市特殊教育发展规划,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盟市,并指导各选盟市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各选项目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次年3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报送申请报告,并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见附件2);
(三)项目审批。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各选项目盟市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审核确定项目,并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专项资金。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跟踪问效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将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较好的盟市,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专项资金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盟市,将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